(2015)寿民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崔新华与宫文华、李聚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新华,宫文华,李聚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74-2号申请人崔新华。被申请人宫文华。被申请人李聚国。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7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宫文华驾驶、李聚国所有的鲁G×××××号车一辆。被申请人李聚国以其所有车辆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000元为由,要求解除对其车辆采取的扣押措施,且被申请人保险金额在申请人要求的赔偿数额之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宫文华驾驶、李聚国所有的鲁G×××××号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