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塘下丽平小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塘下丽平小家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84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浩。委托代理人王健(特别授权),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塘下丽平小家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塘下丽平小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丽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舜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