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郭某某,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待业,住上杭县。被告蓝某某,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何兰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朱水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