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程绪滚与许贤十、安徽省鸿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绪滚,许贤十,安徽省鸿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065号原告:程绪滚,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张鹤林,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校飞,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贤十,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徽省鸿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大枫社区。组织机构代码05973898-2。法定代表人:张启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宜胜,公司员工。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湖心北路1号报业大厦裙楼3、4层。组织机构代码68810229-0。负责人:徐涛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晨,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绪滚与被告许贤十、安徽省鸿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绪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6元,减半收取22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正浪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潮 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