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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又和与邓林勇、蕲春县广播电影电视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又和,邓林勇,蕲春县广播电影电视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58号原告:杨又和。委托代理人:陶磊,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林勇。被告:蕲春县广播电影电视局。法定代表人:叶传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代表人:江陶,该公司经理。杨又和因与邓林勇、蕲春县广播电影电视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又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又和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段高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游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