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梁某桦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桦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桦,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农,住封开县。2015年4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封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第0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6日、8日、9日,被告人梁某桦在封开县江口镇茗X酒店开好房后,三次在开好的房间310房内和黄某权等人一起吸食毒品。黄某权在被告人梁某桦开的茗X酒店310房内吸食毒品氯胺酮时,被告人梁某桦不但没有制止其吸食毒品,自己还参与一起吸毒。2015年4月10日16时许,封开县公安局民警在茗X酒店查房时,将被告人梁某桦和黄某权抓获,并在被告人梁某桦身上搜出疑似毒品一小包。经鉴定,该疑似毒品净重0.15克,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录像截图、检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入库清单、梁某桦、黄某权二人吸毒案件行政材料、证人黄某权、莫某群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桦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其情况下,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判处。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伦永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