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赵某某,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姜立波,系吉林崇旭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祖雨兰,现住榆树市。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晓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代理人、被告张某某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1日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元。2014年12月,双方解除婚约,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0000元。被告辩称,原、被告系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10000万元彩礼款,但原、被告恋爱时间已达6年,原告要求解除婚约,故被告不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1日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元。2014年12月,双方解除婚约,现原告为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订立婚约,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被告应当予以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赵某某彩礼款1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