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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王兴聪与苏在礼、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聪,苏在礼,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王兴聪。被告:苏在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原告王兴聪诉被告苏在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兴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兴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兴聪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丽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