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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宇祥与温宇祥、计勇健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宇祥,计勇健,王慧峰,周丽容,南浔横街宇祥木门厂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浔商初字第324号原告: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建明。委托代理人:史云峰。委托代理人:王海翔。被告:温宇祥,被告:计勇健,被告:王慧峰,被告:周丽容。被告:南浔横街宇祥木门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宇祥、计勇健、王慧峰、周丽容、南浔横街宇祥木门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73,减半收取2287元,由原告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