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玉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嘉伟与被告刘鑫、海林火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嘉伟,刘鑫,海林火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玉民初字第96号原告刘嘉伟,身份证号:230122199607114539,男,199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交界镇董家村六组。被告刘鑫,身份证号:230122199006195337,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松峰山村二组。被告海林火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新北27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嘉伟与被告刘鑫、海林火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嘉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2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嘉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嘉伟负担。审判员 :王学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天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