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常子飞与尚占彪、郝凤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子飞,尚占彪,郝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819号申请执行人常子飞,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执行人尚占彪,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郝凤女,女,197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0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尚占彪、郝凤女偿还申请执行人常子飞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尚占彪、郝凤女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及申请执行费62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