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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商诉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胡莉艳与宿迁市工人医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莉艳,宿迁市工人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商诉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胡莉艳。被申请人宿迁市工人医院。法定代表人陈斯凡。申请人胡莉艳与被申请人宿迁市工人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胡莉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宿迁市宿城区教育局享有的109万元到期债权进行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避免或减少其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宿迁市宿城区教育局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在109万元限额内不得向宿迁市工人医院清偿;确需偿付的,该款提存至本院账户(开户行: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账号32XX55)。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红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马志敏书 记 员 徐 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