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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四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漯河市天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漯河市皇朝国际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四初字第62号原告漯河市天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路与泰山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68974998-5。法定代表人张玉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秀梅,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皇朝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原告漯河市天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皇朝国际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天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皇朝国际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但未能提供被告漯河市皇朝国际娱乐有限公司的确切信息。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漯河市天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80元(原告已交纳),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勇审 判 员  尚耀武人民陪审员  蔡思雨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