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祁有雷与被告杨有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有雷,杨有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祁有雷,男。被告杨有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有雷诉被告杨有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有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有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有雷负担。审判员 卢峰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晶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