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骆福红、曾忠兰与平安保险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福红,曾忠兰,中国人民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夏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骆福红。申请执行人曾忠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夏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5号二楼。组织组织代码755619717。法定代表人宋长旺,总经理。骆福红、曾忠兰与中国人民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骆福红依照东安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东法民一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现已进入二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安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4)东法民一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唐守南审判员 宋争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海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