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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3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小进与冉啟文、周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进,冉啟文,周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897号原告王小进,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冉啟文,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媛,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王小进诉冉啟文、周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小进负担。审判员  杨列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