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3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小进与冉啟文、周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进,冉啟文,周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897号原告王小进,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冉啟文,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媛,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王小进诉冉啟文、周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小进负担。审判员 杨列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