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周宏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989号罪犯周宏伟,男,1987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八团乡江东村雪足岭*号,现在茶陵监狱服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株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周宏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周宏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宏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分监区卫生劳作,表现较好,并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目前考核得分80.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宏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宏伟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