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韩执字第00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鱼县生与杨晨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县生,杨晨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188-2号申请执行人鱼县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晨旭,男,汉族。鱼县生申请执行杨晨旭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了(2012)韩民初字第0056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1日达成《抵债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杨晨旭以其持有的吴忠市滨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69%股权以490万价格转让给申请执行人用以抵偿债务。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抵债协议,并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韩民初字第00562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涛审判员 王锁祥审判员 车小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