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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秋荣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秋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893号罪犯陈秋荣,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秋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秋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陈秋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秋荣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累计获得14次嘉奖)。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累计扣17分(2013年8月27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3年9月27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4年7月26日因欠产被一次性扣5分;2014年8月26日因欠产被一次性扣4分;2014年9月6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2分;2014年11月17日因不接受管理教育被扣2分)。��金人民币10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18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秋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在本考核期内因有严重违纪行为,两次被一次性扣3分以上,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秋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 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