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磁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魏国荣、李利芬等与牛有之、任胜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魏国荣。原告:李利芬。原告:李翠翠。原告:李利平。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侯佳强、齐淦,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有之。被告:任胜利,约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荣、李利芬、李翠翠、李利平与被告牛有之、任胜利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荣、李利芬、李翠翠、李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5元,减半收取3382.5元,由原告魏国荣、李利芬、李翠翠、李利平负担。审判员  徐海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