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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执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罗志军与张广山、朱月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军,张广山,朱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字第01024号申请执行人罗志军。被执行人张广山。被执行人朱月霞。申请执行人罗志军与被执行人张广山、朱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广山、朱月霞所欠申请执行人罗志军借款100000元,两被执行人自愿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0日内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多案在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房产正在评估拍卖,该案等待参与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房产正在评估拍卖,该案等待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 俊执行员 朱义乐执行员 陆如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管正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