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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321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3年12月24日,汉族。被告冯某某,男,生于1983年10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