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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谌军申请余海群运输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军,余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34-1号申请执行人:谌军,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余海群,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余海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海群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海群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海群存款174752.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兵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