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4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820号原告: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23层。法定代表人:李越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东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国大军,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硕。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年月日送达书记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