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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孙凤丽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丽,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孙凤丽。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丽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凤丽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自愿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承担195元,其余19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长 曹 信审判员 潘显波审判员 鄂义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卜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