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执裁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案外人班勇执行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东北金城置业集团公司,珠海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中执裁第13号案外人:班勇,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申请执行人: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孙宝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北金城置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李纯,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珠海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纯,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北金城置业集团公司、珠海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02)沈法执字第899号一案中,案外人班勇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班勇称:其在法院查封前已经购买了珠海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建设的位于珠海市XX区XX花园旁XX大厦XX楼X、X房产。请求法院终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预查封。本院查明: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2年12月1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珠海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建设的位于珠海市XX区XX花园旁XX大厦257套房产,班勇对其中的位于珠海市XX区XX花园旁XX大厦XX楼X、X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班勇2001年1月9日与珠海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位于珠海市XX区XX花园旁XX大厦XX楼X、X房产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于2001年1月10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800,000元中的600,000元。班勇对该房产已经占有使用,但其不同意将剩余200,000元购房款交付本院提存。本院认为:班勇所购买的位于珠海市XX区XX花园旁XX大厦XX楼X、X房产,虽然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对房产已经实际占有,但其不同意将剩余200,000元购房款交付本院提存。因此,班勇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班勇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徐雪春审判员 乔维修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丛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