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河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某探视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317号原告林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