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特字第15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x与李x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x,李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特字第15591号申请人李x,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李xx,男,1926年5月5日出生。申请人李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x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之父,因脑出血后遗症由北京市军区总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认定被申请人为Ⅰ型呼吸衰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现请求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李x系被申请人李xx之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北京安定医院对李xx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医院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xx临床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受疾病影响,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本院认定被申请人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芦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