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宁河县东棘坨镇东棘坨村村民委员会与时代状态(北京)经济文化研究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河县东棘坨镇东棘坨村村民委员会,时代状态(北京)经济文化研究院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宁河县东棘坨镇东棘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河县东棘坨镇东棘坨村。法定代表人刘艳秀,村委会主任。被告时代状态(北京)经济文化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清源路**号。法定代表人邵华,执行董事。原告宁河县东棘坨镇东棘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时代状态(北京)经济文化研究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河县东棘坨镇东棘坨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河县东棘坨镇东棘坨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东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庆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