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佳与沈阳、汪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佳,沈阳,汪莹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570号原告:周佳。被告:沈阳。被告:汪莹杰。原告周佳诉被告沈阳、汪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管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