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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朱本祥与赵传贝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本祥,赵传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微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朱本祥。被执行人赵传贝。本院在执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3)微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朱本祥与赵传贝纠纷一案中,因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微山县人民法院(2013)微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伟审判员  马儒英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