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郑甲某与郑丙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某,郑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郑甲某,女。委托代理人郑乙某,男。被告郑丙某,男。原告郑甲某与被告郑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丙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甲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关系不和,经常为琐事打闹。2013年农历1月16日原、被告发生打闹后,原告就从与被告合租的民房中搬出,自此两人分居至今。现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被告郑丙某未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原告针对其主张举证如下:户口簿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6月经人介绍订婚,1994年1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在新民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农历11月12日生育儿子郑丁某。原、被告婚后关系较好,有时因琐事发生撕扯。2013年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另查明,2014年11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将结婚证撕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关系较好,且生育子女,已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后因琐事发生吵闹、撕扯,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达到离婚法定条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相互谅解,以争取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甲某要求与被告郑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甲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梦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