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肖武邦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武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20号罪犯肖武邦,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武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于2012年12月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肖武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肖武邦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2年1月20日至2月21日,被告人肖武邦参加易平、刘富亨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在互联网上发布假招工信息,先后将被害人王某、刘某骗至非法传销窝点,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武邦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5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肖武邦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武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