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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肖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翟静,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香民、郑玉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晓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孩,取名肖思淼,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患有双下肢痉挛性截瘫,被告及其亲属却在婚前隐瞒了该事实,但我并没有因此嫌弃被告,婚后我带被告在各医院积极救治。在女儿肖思淼出生后,被告性格发生改变,不照顾家庭,导致双方感情恶化。2015年5月份,被告搬回娘家居住,女儿一直随我生活。我与被告感情基础薄弱,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矛盾日益加深,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抚养及共同财产、债务问题依法判决。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病历一份,证明女孩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其成长,孩子应由原告抚养;原告为张相才、艾贵庆、艾景辉、肖云鹏、史宝兴、艾伟等人出具的借条八张,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情况;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明细一份,证明原告所借债务的用途。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身患××,需要原告照顾,希望原告尽到丈夫应尽的责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孩,取名肖思淼,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后因生活琐事,原、被告发生纠纷,2015年5月份被告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5月19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发生纠纷系因家庭琐事所致,并无太大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蔡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