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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一终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赵佃忠与杨连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连照,赵佃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连照(曾用名:杨利)。委托代理人刘金涛,山东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佃忠。委托代理人赵明霞,山东明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连照因与被上诉人赵佃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连照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连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连照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杨连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义代理审判员  王小维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瑞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