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武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军申请胡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胡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武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玉明,男,1946年8月27日出生,土家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玉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胡玉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玉明在银行的存款638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松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