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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颍执字第4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5

案件名称

王利与叶莉、朱东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叶莉,朱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颍执字第433-8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女,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叶莉,女,1965年6月出生,回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朱东海(系被执行人叶莉丈夫),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回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2)颍民一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叶莉在中国农业银行颍上县支行的存款元(账号为62×××xx)划拨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刚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