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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安民初字第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苏锋与俞云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锋,俞云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民初字第0254号原告:苏锋,居民。委托代理人:成建国,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姜久荣,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云鹏,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负责人:栾立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军民,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锋诉被告俞云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锋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周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