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石阳与赵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阳,赵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石阳。被执行人赵海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阳与被执行人赵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丽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洪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