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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庞佩君与向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佩君,向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286号原告庞佩君。委托代理人丁亚琴,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敏。原告庞佩君与被告向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佩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佩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庞佩君负担。审判员 杨 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