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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华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732号原告华某。委托代理人安丽娜、胡炎,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以双方已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某撤回对翟某的起诉。诉讼费120元由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 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