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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帅凯与何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凯,何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638-1号原告:帅凯,住四川省青神县。委托代理人:郭志杰,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洁,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智斌,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帅凯诉被告何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帅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凯��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帅凯负担。审 判 长  戴桂娟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李旭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树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