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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普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爱琴与山东青州桦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建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琴,山东青州桦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建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普民初字第121号原告王爱琴,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东阳城安置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山东青州桦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路万家庄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636735-5。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被告孙建玉,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琴诉被告山东青州桦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建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名称错误,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王爱琴负担。助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国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