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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雷清珍与XX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清珍,XX伍,赵贤兵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67号申请人:雷清珍,女。被申请人:XX伍,男。被申请人:赵贤兵,男。申请人雷清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贤兵所有的由被申请人XX伍驾驶现停放在章庄铺交警中队院内鄂D075**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雷清珍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雷清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贤兵所有的现停放在章庄铺交警中队鄂D072**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池茂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