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熊正杰与王军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正杰,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熊正杰,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军,惠民县大年陈镇政府干部。申请人熊正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惠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包括财产报告令)。经查,王军已同其妻子诉讼离婚,共有房产判归女方所有。除扣划其银行存款34490元并支付给申请人外,又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详细查询,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额209293.18元及利息(包括代偿款205503.18元,案件受理费2124元,财产保全费1666元),已执行34490元,尚余174803.18元及利息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3)惠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3)惠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