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赖红杰、杨雪洁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赖红杰,杨雪洁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民初字第897号原告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东风中路82号。法定代表人张喜庆,主任。被告赖红杰,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杨雪洁,女,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赖红杰、杨雪洁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承担。审 判 长 张任飞审 判 员 韩 青人民陪审员 房 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 员代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