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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赖红杰、杨雪洁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赖红杰,杨雪洁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民初字第897号原告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东风中路82号。法定代表人张喜庆,主任。被告赖红杰,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杨雪洁,女,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赖红杰、杨雪洁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承担。审 判 长  张任飞审 判 员  韩 青人民陪审员  房 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 员代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