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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蔡秋鑫与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秋鑫,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901号申请执行人蔡秋鑫,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敦木,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银湖南路。负责人陈业忠,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