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艳辉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艳辉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2156号罪犯刘艳辉,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娄星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艳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刘艳辉违法所得赃款十万元,上缴国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娄中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刘艳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的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艳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原判处刑罚金三十万元,已经积极主动缴纳十五万元,;追缴十万元违法所得赃款,上缴国库已经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刘艳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过半,出狱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艳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龙新国代理审判员严新龙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汤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