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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崔桂雪、宋学深与闻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605号原告:崔桂雪。原告:宋学深。被告:闻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桂雪与被告宋学深、闻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桂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桂雪、宋雪深承担。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