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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郎燕玲与崔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燕玲,崔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36号申请人郎燕玲。被执行人崔华(崔磊磊)。郎燕玲申请执行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郎燕玲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崔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申请人借款26000元、利息1137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461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华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